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新建
洛阳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85〕2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海军,空军,中国民用航空局:
河南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关于报送洛阳民用机场项目建议书的报告》悉。现批复如下:
该机场按二级机场、保障波音737飞机使用要求进行新建。
具体建设方案和有关事宜,请河南省人民政府商中国民用航空局办理。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五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