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对交通部关于与荷兰合资建设合作
经营南通港部分码头请示的批复
国函〔1985〕26号
交通部:
你部(85)交计字57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1、原则同意你部关于与荷兰多用途码头公司和皇家波斯卡利斯财团合资建设合作经营南通港部分码头试点工作的意见,请抓紧进行。
2、关于设立合营企业的程序问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即先编报项目建议书,如有必要,可将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报国家计委,待审查批准后,再与荷方正式开始谈判,进行以可行性研究为中心的各项工作。
国 务 院
一九八五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