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liangwengen.cn

问根消防安全知识网

当前位置: 消防安全知识 > 国情 >

国务院对交通部关于与荷兰合资建设合作经营南通港部分码头请示的批复(国函〔1985〕26号)

时间:2018-07-04 12:37来源:国务院 索引号:000014349/1985-00118 点击:3251 次
索 引 号:000014349/1985-00118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发文机关:国务院成文日期:1985年02月11日标  题:国务院对交通部关于与荷兰合资建设合作经营南通港部分码
索 引 号: 000014349/1985-00118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1985年02月11日
标  题: 国务院对交通部关于与荷兰合资建设合作经营南通港部分码头请示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1985〕26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8月23日
主 题 词:


国务院对交通部关于与荷兰合资建设合作

经营南通港部分码头请示的批复

国函〔1985〕26号

交通部:

你部(85)交计字57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1、原则同意你部关于与荷兰多用途码头公司和皇家波斯卡利斯财团合资建设合作经营南通港部分码头试点工作的意见,请抓紧进行。

2、关于设立合营企业的程序问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即先编报项目建议书,如有必要,可将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报国家计委,待审查批准后,再与荷方正式开始谈判,进行以可行性研究为中心的各项工作。

 

                            国 务 院

         一九八五年二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wengenxiaofang)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