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中国气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1998〕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气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九日
中国气象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中国气象局。中国气象局是经国务院授权、承担全国气象工作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组织协调工作,交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中国气象局按照分工承担有关工作。
(二)增加的职能。
管理全国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的发布。
(三)转变的职能。
将气象科技服务与气象科技产业工作交由下属单位承担,中国气象局负责政策指导与监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中国气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气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制定、发布气象工作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有关的行政复议工作。
(二)参与政府气象防灾减灾决策,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联防,组织指导防御雷电、大雾等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归口管理人工影响局部天气工作。
(三)对国务院其他部门设有的气象工作机构进行行业管理,统一规划全国陆地及海上气象探测与信息网络、气象台站网、气象基础设施和大型气象技术装备的发展和布局,审核全国大中型气象项目的立项和方案。
(四)管理全国天气预报警报、短期气候预测、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和气候影响评价的发布;组织指导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组织并审查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城乡建设规划的气象条件论证。
(五)组织气象科技领域重大科研攻关和成果的推广应用,指导协调气象教育工作,组织宣传、普及气象科学知识,提高全民气象防灾减灾和气候资源意识。
(六)管理气象外事工作,代表我国政府参与世界气象组织及其他国际气象机构的活动,开展与外国政府(地区)气象机构间的合作与交流。
(七)统一领导全国气象部门的工作;以中国气象局为主管理省级气象部门的计划财务、机构编制、人事劳动、科研教育和业务建设;指导地方气象事业的发展。
(八)协助地方人民政府指导地方气象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九)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全国气象部门实行气象部门与地方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气象部门为主的管理体制。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中国气象局设8个职能司(室):
(一)办公室
承担文秘、机要、档案、信息、信访、保密、宣传、新闻和保卫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工作和会议安排;起草综合性工作计划、总结、制度,并监督、检查、催办。
(二)监测网络司
统一规划全国陆地及海上气象探测与信息网络、气象台站网、气象基础设施和大型气象技术装备的发展和布局;审订气象信息采集、传输、加工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质量评价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气象技术装备保障和质量监督、气象计量监督。
(三)预测减灾司
拟定天气预报、气候、农业气象与公益气象服务发展规划;管理全国陆地及海上气象情报预报警报、气候影响评价、短期气候预测的发布;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联防和重大气象保障;组织指导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组织论证并审查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组织对国家重点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城乡建设的气象服务。
(四)科技教育司
拟定气象科技与教育发展规划;组织指导气象部门的科技、教育体制改革;组织气象领域重大科研攻关和成果的推广应用,协调气象科技开发、技术合作和技术推广;指导协调气象教育工作;归口管理人工影响局部天气工作。
(五)计划财务司
拟定国家气象事业发展战略、规划、计划;指导地方气象事业的发展;审核全国大中型气象项目的立项和方案;协调气象部门双重计划财务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管理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和各类气象资金;归口管理气象统计。
(六)人事劳动司
承担局机关人事工作;指导直属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领导班子建设,承办局级干部的考核任免;承办管理省级气象部门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评定和人才交流工作,指导省以下气象部门的相应工作;指导直属院校毕业生分配工作。
(七)政策法规司
拟定气象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检查,承担有关行政复议;研究拟定气象工作的方针政策;对气象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气象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气象法制教育宣传;组织协调气象行业管理工作;对气象科技服务与气象科技产业进行政策指导。
(八)外事司
承办气象外事工作,组织并管理与世界气象组织及其他国际、国家气象机构的合作与交流;承办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有关气象事务。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中国气象局机关事业编制为20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2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