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1998〕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四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是主管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外贸货运协调的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将管理外国政府贷款的职能,分别交给财政部和中国进出口银行承担。其中,外国政府贷款的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交给财政部承担,外国政府贷款的转贷业务交给中国进出口银行承担。
3.将管理出口货物原产地的职能,交给海关总署承担。
4.将审批地方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职能,交给地方人民政府承担。
5.将审批境外(未建交国家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除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项目的职能,分别交给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承担。
6.将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的年度审核职能,分别交给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承担。
7.按商品管理权限,将审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许可证的职能,逐步交给地方人民政府承担。
8.将协调进出口商品价格、市场、客户(少数关系国计民生和特定商品除外)的职能,交给进出口商会承担。
9.将海外承包工程投标的协调职能,交给对外承包工程商会承担。
10.将组织大型招商会、洽谈会的职能,逐步交给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11.将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驻外机构的行政后勤、基建等事务,交给机关服务中心(对外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行政事务管理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关税和贸易总协定谈判委员会、全国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对非洲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协调小组的工作和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及其进出口招标管理工作。
2.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制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政策、管理一般进出口指标和配额的职能。
3.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制定、调整并公布《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职能。此表的制定、调整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委托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或委托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
(三)转变的职能。
1.部机关与直属各企业要通过多种方式逐步脱钩,由国务院派出稽察特派员进行稽察监督。
2.取消编制下达一般性商品进出口计划,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年度计划,外贸货物运输的年度、月度计划和车皮计划,直属企业进出口财务计划,直属单位基建物资计划等职能。
3.逐步实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
4.将在敏感国家与地区的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项目的审批制逐步改为登记备案制。
5.凡能实行招标的出口商品配额均实行招标。
6.取消管理全国外经贸各项外汇收支的职能。
7.逐步撤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派驻地方的特派员办事处。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和贯彻实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具体政策、改革方案;拟定外经贸和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和执行有关实施细则、管理规章;负责外经贸法规、规章之间及其与国际条约、协定之间的衔接;指导国有外经贸企业的改革。
(二)拟定和执行外贸进出口中长期规划和发展战略;分析国际经贸形势和我国进出口状况,提出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等项宏观调控建议;拟定和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研究和推广各种新贸易方式(含电子商务);负责进出口配额计划的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制定和管理进出口商品目录,负责配额、许可证的确定和发放;依法负责我国对外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中的有关事务,指导、协调外国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应诉;管理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指导出口广告宣传。
(三)拟定和执行对外技术贸易的政策、管理规章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管理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和国际招标,管理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拟定和执行国家出口管制政策,颁发与防扩散相关的出口许可证。
(四)分析、研究全国外商投资情况,定期向国务院报送有关动态;宏观指导全国外商投资工作;拟定和执行外商投资的管理规章,参与制定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汇总、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和管理全国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
(五)归口管理我国的对外援助;拟定和执行对外援助的政策、规章、制度和援助方案,签署有关协议;编制和组织实施年度援助计划;监督检查对外援助项目的实施情况;管理援外经费、专项优惠贷款、专项基金等;推行援外方式改革。
(六)负责全国国外经济合作工作;拟定和执行国外经济合作的政策、规章,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项业务的管理。
(七)拟定和执行国别(地区)外经贸政策;组织双边混合(联合)委员会会议,同外国政府进行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管理同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指导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业务,联系外国驻华官方商务机构。
(八)拟定和执行多边经贸政策;代表我国政府参加国际经济贸易组织的活动;负责多边对外经贸谈判、国际服务贸易谈判和国际经贸条约、协定的谈判与签署,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谈判过程中的立场和意见;负责知识产权对外谈判;掌握国际经贸条约和协定的国内实施情况;管理多、双边对华无偿援助及赠款;管理联合国发展业务系统和有关国际组织对华经济技术合作事务;指导我国驻联合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的经贸代表机构的业务。
(九)拟定和执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的经贸政策、贸易中长期规划、管理规章;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有关经贸主管机构和台湾受权的民间组织进行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
(十)制定各类企业外经贸经营权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资格标准,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审定;制定境外发展、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核准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并实施监督管理;管理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常驻商业代表机构的核准业务;指导与监督境内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和招商活动等,拟定和执行赴境外举办上述活动的管理办法。
(十一)参与外经贸方面宏观调控政策的研究并提出有关建议;负责中央外贸发展基金项目的选定和风险基金管理;监管直属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指导和管理外经贸财务会计工作,负责外经贸统计及其信息发布,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负责外经贸的标准化、信息化工作。
(十二)负责我驻外经商参处(室)和有关国际组织代表机构的队伍建设、人员选派和管理;指导进出口商会和有关协会、学会的工作。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设19个职能司(厅):
(一)办公厅
处理部机关日常政务,办理领导交办事项;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公文管理、秘书事务、办公自动化、重要文件的起草、新闻发布和宣传、政务信息、机要、保密、保卫、档案、通信、文印、信访等事务。
(二)人事教育劳动司
负责部机关国家公务员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部管干部、劳动工资的管理;指导外经贸行业的劳动工资工作;负责驻外、驻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等机构的人员选派和管理;管理部属高等院校,实施国际商务专业资格制度,负责有关专业培训工作。
(三)外经贸政策和发展司
调查研究外经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促进外经贸发展的建议;拟定外经贸中长期规划;拟定各项外经贸政策、发展战略和体制改革方案;研究和推广各种新贸易方式(含电子商务);制定各类企业外经贸经营权的资格标准,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审定;拟定境外发展、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核准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并实施监督管理;监督境内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等,拟定赴境外举办上述活动的管理办法;管理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常驻商业代表机构等的核准业务;指导出口广告宣传。
(四)计划财务司
编报外经贸中长期规划;分析国际经贸形势和我国进出口状况,提出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等项宏观调控建议;参与拟定关税、外汇及有关税收、信贷、价格、保险等政策;负责全国外经贸宏观运行状况的监测、分析;管理中央各项外经贸业务资金、专项基金、援外经费、外事经费、基建投资等;指导国有外经贸企业改革;负责境内外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管和清产核资;指导和管理外经贸财务会计工作,负责外经贸统计工作及其信息发布工作;负责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驻外机构的财务及固定资产管理;负责外经贸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五)亚洲司
(六)西亚非洲司
(七)欧洲司
(八)美大司
以上4个地区司的主要职责是:拟定和执行国别(地区)外经贸政策;组织双边混合(联合)委员会会议,同外国政府进行双边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处理双边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提出对主管国家(地区)的援助意见;管理赴境外举办展销会、洽谈会和招商活动;管理同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指导我驻主管国家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业务,联系外国驻华官方商务机构。
(九)台港澳司
拟定和执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的经贸政策、参与编制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贸易中长期规划;参与制定利用台资的政策和管理规章,协调台商投资项目;宏观管理和指导对台贸易,编制对台贸易年度计划,组织对台大宗商品的进出口;组织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有关经贸主管机构和台湾受权的民间组织的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核准和管理大陆企业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和台商在大陆举办的经贸交易会、展销会、洽谈会、广告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经贸团组等其他经贸活动;管理台商在大陆设立常驻机构的核准工作。
(十)国际经贸关系司
组织多边对外经贸谈判(包括与各国际经济贸易组织的谈判)、国际服务贸易对外谈判和国际经贸条约、协定的谈判等,拟定谈判方案,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谈判过程中的立场和意见;负责多边国际经贸组织事务和区域性国际组织的经贸事务;掌握国际经贸条约和协定的国内实施情况;提出调整我国外经贸体制和重大外经贸政策的建议;拟定和执行我国参与联合国发展业务系统的多边经贸和技术合作的政策,组织参加有关国际会议;管理多边和双边对华无偿援助及赠款,编制我国使用无偿援助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执行方案,监督检查受援项目的执行情况;指导我国常驻联合国及有关国际组织代表机构的经贸业务,联系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经贸业务。
(十一)对外贸易管理司
编报全国进出口商品配额(包括各种贸易方式)年度计划并下达组织实施,管理进出口许可证,拟定和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加工贸易政策;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制定和管理进出口商品目录;管理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联系进出口商会。
(十二)机电产品进出口司
拟定和执行机电产品进出口的政策、管理规章、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分析机电产品进出口情况,编发有关资料;管理和调整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编报和执行机电产品配额的年度进口方案;制定进口机电产品招标规则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参与有关关税税则、税目和税率的研究拟定;参加有关国际谈判。
(十三)外国投资管理司
分析、研究全国外商投资的情况,定期向国务院报送有关动态;拟定和执行外商投资的政策、管理规章,参与制定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汇总、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编报下达和组织执行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配额年度计划;宏观指导和管理全国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的核准工作;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核准合同、章程的变更;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情况并协调解决发生的问题;指导和管理全国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负责外资统计工作;联系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十四)对外援助司
拟定和执行对外援助的政策、规章和方案;编制对外援助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外援助谈判并签署、执行有关协议;负责由政府间处理的援助事务;确定对外援助的具体内容,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项目的实施情况;负责对外援助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推进援外方式改革。
(十五)国外经济合作司
拟定和执行对外经济合作的政策、规章;指导海外市场开发、规范经营秩序;处理有关重大事件;负责国际经济合作基金的使用;对赴敏感国家(地区)的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项目进行登记备案;负责有关的业务培训;联系中国对外工程承包商会和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协会。
(十六)科技发展和技术进出口司
拟定和执行对外技术贸易的政策、管理规章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政策;拟定高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和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技术目录;管理技术和大型、成套设备及高技术产品的出口,管理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和国际招标;拟定和执行国家出口管制政策,颁发与防扩散出口相关的出口许可证;组织多边和双边工业技术合作;负责外经贸科技发展、技术进步和信息化、标准化等项事务。
(十七)外贸货运司
管理国际货运代理,拟定和执行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政策、法规、规章,制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资格标准,负责有关的资格审定;负责供应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鲜活冷冻商品“三趟快车”运输的组织协调;参与政府间及国际多边运输协定的谈判;指导外经贸仓储行业管理;联系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和货主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
(十八)条约法律司
拟定外经贸法律法规草案,起草有关文件和规章;负责国际经贸公约的拟定以及多边和双边经贸条约、协定等谈判文件的审核;参与重大经贸协议、合同、章程和重大争议案的研究与协调;负责外经贸法规、规章之间及其与国际条约、协定之间的衔接;负责多边和双边知识产权对外谈判;依法承办我国对外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中的有关事务,指导、协调外国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应诉;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负责组织对外经贸法律交流和国内外有关法律培训。
(十九)交际司
制定礼宾工作规章制度;管理部机关的外事礼宾和重大外事活动;负责部分国家领导人和部领导的外事活动和出访活动的联系与安排,接待部邀请的外国副部长级以上代表团;指导外经贸系统的外事礼宾工作;负责办理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的出访事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部属单位以及部属国外企业和部属单位派驻国外机构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机关行政编制为457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5名(含副部长级首席谈判代表1名),司局级领导职数67名(含部长助理3名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管理外商投资的职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管理外商投资的职能,待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确定后,再作相应调整。
(二)关于利用外资政策的发布问题。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研究拟定外商投资的有关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发布。
(三)关于境外承包工程等审批与管理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审批和管理境外(未建交国家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除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项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四)关于进出口配额发放有关问题。关系国计民生和大宗、重点工业品、原材料的进出口配额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的进出口计划发放,并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