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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

时间:2018-07-10 12:59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索引号:000014349/1998-00111 点击:1069 次
索 引 号:000014349/1998-00111主题分类:国务院组织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成文日期:1998年06月24日标  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
索 引 号: 000014349/1998-00111 主题分类: 国务院组织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成文日期: 1998年06月24日
标  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办发〔1998〕84号 发布日期: 2010年11月23日
主 题 词: 机构 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1998〕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国务院管理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西药、中药的质量监督管理,交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产品质量纠纷的仲裁,交给人民法院或社会中介组织。

(二)划入的职能。

1.由原国家环境保护局承担的环境保护国家标准的审批职能。

2.原由卫生部承担的食品卫生国家标准的审批、发布职能。

3.原由劳动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

4.由原化学工业部承担的化学危险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

5.由原电力工业部、邮电部等承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电话计费器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6.农药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农药质量的监督职能。

(三)下放的职能。

1.组织重要标准的实施职能。

2.对社会公正计量服务机构的监督职能。

3.省以下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职能。

(四)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或事业单位承担的事项。

1.国家标准的技术性审查及咨询、服务。

2.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中的技术性评价。

3.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技术性工作。

4.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及进出口的具体检查、鉴定。

5.中国《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定》通报和咨询的具体业务。

(五)交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事项。

1.工业企业内部的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

2.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和检定方式。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和发布规章、制度。组织实施相关法律、法规,指导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管理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法规备案。

(二)管理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监督检查。管理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组织协调依法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

(三)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国质量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研究拟定提高我国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协调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四)统一管理国家标准的计划、审批、编号、发布。组织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协调和指导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管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备案。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管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五)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建立、审批和管理国家计

量基准和标准物质。制定计量器具的国家检定系统表、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量值传递。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六)统一管理和监督认证认可工作。研究制定认证认可工作的规章、制度,审批、指导认可机构和认证人员注册机构。协调与监督实行强制性管理的安全认证。依法对质量检验机构授权和监督管理,对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实行资格认可和监督管理。

(七)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制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

(八)组织制定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组织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教育、培训、信息工作。组织实施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工作。管理局直属单位,指导挂靠的学会、协会工作。

(九)管理局机关和直属、挂靠单位的国际合作事务。代表国家参加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国际或区域性组织,签订与执行国际合作协议,审批与实施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管理中国《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定》通报和咨询工作。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设10个职能司(局、室):

(一)办公室(国际合作司)

负责局机关文秘、档案、信访、保密,全国性会议的组织,信息收集和反映,制定机关工作制度,研究提出质量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起草综合性文件等日常政务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保卫、基建、房产、人防等日常事务工作。

管理局机关和直属、挂靠单位的国际合作事务。组织参加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国际或区域性组织的活动。组织实施双边和多边合作协议。制订和组织实施年度外事活动计划。负责对出国人员的管理和外事接待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学技术司

编制和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和科技发展的规划、计划。管理局财务、基建、技术改造、信息和统计工作。研究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机构和社会中介组织的改革与发展。组织管理本系统技术开发、成果推广、科研项目、信息服务、发明、专利、科技成果评审和奖励等工作。

(三)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司

研究制订质量技术监督法规建设规划,草拟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受理行政复议。管理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法规备案。承担局新闻发布工作。管理和组织宣传报道和报刊出版工作。编制和实施教育、培训规划。

(四)人事劳动司

负责局机关机构编制及国家公务员管理工作。管理局直属、挂靠单位领导干部及人事、劳动工资工作。对质量技术监督队伍建设进行政策指导,管理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工作,制订和指导实施劳动工资政策、制度和标准,负责表彰奖励工作。

(五)质量司

组织实施国家关于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对全国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实施国家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名牌战略。总结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协调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六)监督司

组织查处生产、流通领域中产品质量、标准违法行为和流通领域中的计量违法行为。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地方监督与专业质量监督。管理质量仲裁检验、鉴定工作。组织协调依法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承担全国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日常协调工作。

(七)标准化司

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组织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定、修订工作。协调和指导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并管理其备案。组织重要标准的宣传贯彻,检查重要标准的实施情况。管理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有关ISO、IEC等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具体业务工作。

(八)计量司

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负责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管理和监督国家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组织制订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全国量值传递,依法监督管理全国计量器具。规范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规范社会公正计量服务机构。承担有关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的具体业务工作。

(九)认证与实验室评审管理司

建立和完善认证与认可制度,承担认可机构、认证人员注册机构的组建工作,对认证认可工作实施监督。制订强制管理的安全认证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制订认证咨询机构的备案管理制度和内审员培训注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校准实验室和检测实验室评审和认可工作。依法组织对质量检验机构的审查认可和计量认证。规范和监督质量检验中介机构。协调认证机构、认可机构、注册机构的对外交流和合作。

(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制订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和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调查处理。管理有关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操作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在京直属、挂靠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行政编制18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33名(含总工程师1名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需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助的,应予配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及冒牌产品等违法行为,需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协助的,应予配合;在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中,按照上述分工,两部门应密切配合。同一问题,不得重复检查、重复处理。

(责任编辑:wengenxiao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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