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1998〕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七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原中国专利局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务院主管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增加的职能。
国家知识产权局增加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职能。
(二)划入的职能。
设在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的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
(三)转给事业单位的职能。
原中国专利局对专利申请受理、审批、复审的工作和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业务,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属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草案;研究起草相关的知识产权法规;组织制定专利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研究拟定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国外知识产权发展动向;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含必要的对外知识产权谈判);负责专利工作的国际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
(三)组织制定全国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和专利信息网络规划。
(四)组织制定专利确权、侵权判断标准并指定管理确权机构;指导地方处理专利纠纷和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的工作;负责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核、人员资格的认定;指定涉外专利代理机构。
(五)组织、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制定有关知识产权的教育与培训工作规划。
(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国家知识产权局设5个职能司(室):
(一)办公室(人事司)
负责文秘、机要、信访、保密、档案管理以及局机关财务、行政等事务的管理;负责政策研究和重要报告、文件的起草以及会议组织、规章制度的制订;协助局领导对有关重要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二)条法司
协调提出有关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制订、修改以及有关知识产权对外谈判的方案;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研究起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规;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组织有关专利审查指南、工作规程、规章的制订;组织制定专利确权、侵权判断标准并指定管理确权机构;负责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核、人员资格的认定;指定涉外专利代理机构。
(三)国际合作司
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组织参加有关知识产权的条约、协议的谈判;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其他国际(境外)知识产权组织的联系;负责专利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以及局内的外事工作。
(四)协调管理司
研究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政策;做好有关知识产权的必要的协调工作;指导地方处理专利纠纷和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的工作。
(五)规划发展司
组织拟定全国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制定局系统的财务、物资、基建计划;组织拟定全国专利信息网络规划,负责专利统计工作;组织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拟定有关知识产权的教育与培训工作规划。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办公室。
四、人员编制
国家知识产权局机关行政编制为8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