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1998〕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七日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6号),将化学工业部与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承担的政府职能合并,组建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主管石油、化工行业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必须贯彻政企分开、权力下放、权责一致的原则,在职能配置方面进行以下调整:
(一)政企分开,不直接管理企业。不承担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查、审批职能,不下达生产或分配计划;不承担审批公司等职能。企业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的市场主体,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权力下放,增强地方人民政府和社会中介组织的功能。将行业的市场建设与管理、资质审查、产品质量检测、科技成果鉴定、人才培训等职能,交由地方人民政府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三)权责一致,相近职能交由同一部门承担。有关产业政策、经济调节、生产运行、投融资引导、技术进步、安全生产、军工配套等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直属高等院校交由教育部统筹安排;质量监督职能交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负责拟定行业规划;组织研究行业法规和规章、制度、标准,实施行业管理,推动行业结构调整,指导企事业单位的改革。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石油、化工行业发展战略、行业规划,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引导行业合理布局。
(二)研究提出发展石油、化工工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制订行业规范、规章和技术标准,协调行业内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研究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
(三)掌握、分析行业生产经营动态,汇集、分析、发布行业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研究制订石油、化工工业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国有石油、化工企业扭亏解困、减员增效和实施再就业工程。
(五)推进直属事业单位的改革,使其在3年内走向社会、进入市场、减少补贴、减员增效。
(六)组织政府间石油、化工工业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七)办理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有关事务。
(八)承办国务院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主要职责,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设5个职能司(室):
(一)办公室(外事司)
办理机关文秘、档案、保密、行政事务等工作;组织政府间石油、化工工业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二)规划发展司
研究拟定石油、化工工业发展战略、行业规划,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引导行业合理布局;协调行业内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掌握分析石油、化工行业生产经营动态,研究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国内原油、天然气、成品油、化肥等重要石油化工产品生产和进出口平衡及运销衔接方案的建议。
(三)政策法规司(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研究提出发展石油、化工工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制订行业规范、规章和技术标准;汇集、分析和发布行业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办理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有关事务,承办执行有关国际公约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企事业改革与财务司
研究制订石油、化工工业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国有企业扭亏解困、减员增效和实施再就业工程;办理直属单位改革中的资产清理移交事宜;推进直属事业单位改革,使其在3年内走向社会、进入市场、减少补贴、减员增效。
(五)人事司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办理机关干部分流和安置工作;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司。
四、人员编制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机关行政编制为9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3名,正副司长职数1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