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4〕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国家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3〕25号),保留国家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国家环保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环保局要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赋予的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贯彻政府机构改革的基本原则,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
一、职能转变
国家环保局职能转变的重点是强化环境保护的宏观调控和执法监督。具体内容是:促进环境保护与国家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宏观调控机制的完善,增强国家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能力;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完善环境保护立法,做好执法监督工作;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城市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环境保护科技进步,推动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族环境意识;加强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转移或者下放给有关事业单位的职能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前的技术评估,环境科技成果项目的推广工作,环境对外经济合作项目具体实施中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
二、主要职责
国家环保局是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地发展。
(一)制订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行政规章,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协同有关部门制订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组织对重大经济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
(二)制订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订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参与组织自然资源核算工作,管理全国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编报国家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国家环境状况公报。
(三)制定并发布环境保护国家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方法标准、标准样品标准)及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大气、水体、土壤、海洋等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国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的防治工作,公布应禁止(或严格限制)建设的重污染项目名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公害病调查并提出防治对策,公布有毒化学品优先控制名录,组织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等管理工作;受国务院委托处理涉外环境污染纠纷,协调省际环境污染纠纷,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五)负责监督管理全国自然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工作,向国务院提出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综合协调并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与野生动植物、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工作,监督珍稀濒危物种的进出口管理,指导生态农业建设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
(六)组织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审批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指导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的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七)制订并组织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和科技发展规划、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环境科技攻关以及环境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归口管理环境保护技术引进工作,组织全国环境保护设备的质量监督、认证工作,组织管理环境标志工作。
(八)管理全国环境监测工作,建立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环境监测规范,管理国家级环境监测网和全球环境监测系统中国网,指导各级环境监测站的计量认证和质量保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网络。
(九)指导和协调全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协同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编制大、中、小学和成人教育的环境教育大纲并确定环境教育教材及课程设置,指导其他部门在有关各类院校开展环境教育工作。
(十)指导全国环境保护队伍建设,规划与组织指导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指导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劳动工资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国家关于全球环境问题的基本原则,参加国际环境条约的谈判及组织国内履约活动,协调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活动,归口管理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和利用外资项目,组织审核各地区、各部门的环境保护对外合作项目,指导我国驻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代表处的工作,负责与国际环境保护组织的联系。
(十二)承担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环保局设9个职能司(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宣传教育司)
协助局长组织协调机关工作,组织贯彻执行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信访接待、治安保卫、档案、保密和机关财务工作,负责省际环境污染纠纷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情况通报及有关联络工作,组织指导全国环境保护宣传、新闻、出版、教育工作,负责环保事业先进的评选奖励和各类国际环境奖的推荐工作。
(二)计划财务司
组织制订国家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计划,参与制订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参与审核重点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负责国家补助的环保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国家环境保护示范工程及其他重大环保项目的立项、下达投资计划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环境保护对外合作项目的国内立项工作;负责全国环境统计、信息工作,组织编制国家环境状况公报;组织管理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资格认证工作;监督管理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财务和审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司
组织制订国家环境保护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日常具体工作,组织环境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环境保护执法检查。
(四)行政体制与人事司
指导全国环境保护队伍建设,规划与组织指导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指导环境保护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技术工人管理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系统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和表彰,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与人事工作,负责驻外机构人员的选派考核工作。
(五)科技标准司
组织制订环境保护经济技术政策、环保产业政策和标准,组织编制环保科技发展和产业发展规划,组织环境科技攻关,管理环境科技成果,负责环境保护技术引进,管理全国环境科技信息系统,负责环境保护设备的质量监督、认证和环境标志管理,组织公害病调查并提出污染防治对策。
(六)污染控制司
制订工业污染防治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导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示范工程的建设,负责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和有害废物的越境转移的审批,负责省际环境污染纠纷的协调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七大江河流域机构的环境保护工作。
(七)监督管理司
制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排污收费、环境监测、放射环境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和“三同时”把关,组织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负责全国环境监测工作,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负责国家环境监测网和全球环境监测系统中国网的管理。
(八)自然保护司
制订自然保护、海洋环境保护和乡镇企业污染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并监督实施,编制全国自然保护区的区域规划和建设规范、指南,提出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对各类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植物的管理,组织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对珍稀濒危物种的进出口进行监督,监督乡镇企业污染防治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建设工作,组织重大资源开发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对重大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九)国际合作司
归口管理国际环境保护合作与交流,编制国际环境保护合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各地区、各部门的环境保护对外合作项目的审核,参加国际环境保护条约的谈判及协调国内履约活动,对我国驻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代表处进行业务指导,负责与国际环境保护组织的联系,负责组织国际环境污染纠纷的处理工作,组织环境保护双边和多边国际协议的谈判和实施,负责处理涉及港、澳、台的环境事务。
(十)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国家环保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4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2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纪检、监察、审计等派驻机构和后勤、老干部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