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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时间:2018-07-11 14:46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索引号:000014349/1994-00119 点击:1439 次
索 引 号:000014349/1994-00119主题分类:国务院组织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成文日期:1994年02月20日标  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
索 引 号: 000014349/1994-00119 主题分类: 国务院组织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成文日期: 1994年02月20日
标  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办发〔1994〕28号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29日
主 题 词: 计划 机构 编制 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计划委员会职能

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4〕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日          



国家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国家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计委)。为使国家计划成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更好地发挥计划部门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国家计委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的原则,加强宏观调控,减少具体事务,加速职能转变。

一、职能转变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计委需要进一步强化属于宏观调控方面的职能,同时下放、转移和弱化若干应当由市场调节以及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自行管理的职能。

(一)强化的职能主要有:

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重大方针政策的研究和制订工作;加强对国民经济运行动态的预测、监测、分析和经济信息的发布;加强对国家产业政策、重大生产力布局以及地区经济发展规划的研究、制订并监督实施和协调;综合协调财政、信贷等经济杠杆,以及国家直接掌握的经济手段,加强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监控全国物价总水平;指导管理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和生产资料的国家储备,加强市场宏观调控。

(二)需要下放、转移和弱化的职能主要有:

简化生产、建设、流通、分配和社会事业等各个领域、各种类型的计划指标,按市场发育的程度,逐步放开有关产品的计划控制;简化基本建设大中型及限额以上项目的审批手续;限额以上的新开工项目,纳入国家年度投资规模计划,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对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按权限应由国家计委审批的,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对非经营性投资的管理,今后国家计委均在年度计划中一次性按规范、标准进行安排,一般不再受理单个项目要求安排资金的申请,交由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执行;军转民技术改造和民用工业为军工配套技术改造的年度计划、实施和协调工作,转交国家经贸委;逐步缩减进出口商品的计划管理目录。

二、主要职责

国家计委是国务院管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综合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重大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包括国防建设)的长期规划、中期计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基础产业、支柱产业等专项发展规划,全国有价证券发行计划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工业消费品和生产资料的储备计划;作好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以及全社会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外、银行信贷、非国有企业和个人资金及外资)等重要经济总量的综合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

(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国家产业政策,并协调和监督其实施,引导和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化。

(三)组织制订国土开发、整治、保护的总体规划,以及区域经济发展规划、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扶助“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开发计划,搞好全国生产力的合理布局。

(四)指导、促进全国市场体系的建立,组织制订全国性、重点区域性的批发市场、期货市场、重点要素市场的发展规划、总体布局与重大调控政策;指导、监督重要物资的国家订货、储备和投放;监控物价总水平,负责制订和调整国家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与重要收费标准,负责全国物价的监督、检查,指导地方和部门的物价工作。

(五)合理确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及资金来源、资金投向;研究提出投资和建设领域的重大方针政策;安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审批大中型及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做好基本建设中年度计划实施及重大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确定和指导国家长期投资资金(包括国家基本建设基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国家政策性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国家投资债券和外资等)的投向。对国家经贸委审批的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进行会签。

(六)会同国家科委和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制订中长期和年度科技发展计划,提出科技发展的方向、重点及相应的政策措施;组织制订重大科技项目攻关计划和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推动科技成果商品化并转化为生产力。

(七)搞好宏观经济的预测、监测和分析研究,综合协调财政、信贷、利率、价格、税率、工资、汇率等经济杠杆,以及国家直接掌握的投资、外汇、国外贷款、国家储备等经济手段,并通过法规和政策协调、信息指导、咨询服务等途径,保证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的实施。

(八)研究提出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利用国外资金的战略和方针政策,提出我国利用外资的总规模和投向;审批大中型及限额以上外资项目。

(九)研究国防建设和社会事业(包括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劳动工资、人口、民政、政法、社会保障等)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协调好它们同经济发展的相互促进关系。

(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计划、投资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研究制订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组织或参与计划工作和市场运行法律、法规以及综合性经济法规的起草、审查和协调工作。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计委设22个职能司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厅

负责协助委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政务信息、档案管理、新闻发布、办公自动化、机关财务、行政事务、资产、房产管理以及提案、信访、保密、保卫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

调查研究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大方针政策,负责起草委的重要文件;组织或参与、协调综合性经济法规的起草;对有关经济政策、经济法规执行的社会、经济效果,进行研究和评价,提出调整政策和修订法规的建议;研究国际经济发展动向及对策;研究提出计划体制改革方案,参与研究其他经济体制改革问题。

(三)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司

研究国民经济(包括一、二、三产业和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方针政策,以及发展速度、比例、结构、效益和生产力布局等重大问题;负责汇总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会同有关司研究提出国家产业政策、重大技术经济政策并组织实施和协调;审批大型企业集团;协同有关司研究提出重点产业专项发展规划、审批大中型及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

(四)国民经济综合司

汇总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作好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综合平衡;编制重点物资平衡计划以及实施国家订货的重要物资收购、储备计划;加强宏观经济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研究宏观经济形势,搞好宏观经济和重大市场运行动态的预测、监测,及时提出分析报告和政策建议;研究制订收入分配政策,搞好全国消费基金的综合平衡;参与研究生产资料价格调整和改革方案;负责大型企业集团计划单列审批和年度计划方法制度改革等工作。

(五)国土地区司

组织研究全国和重点地区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方向、目标、重点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全国、区域和专项的国土开发整治规划,以及地质勘察、土地利用、水资源平衡和环境整治计划;组织或参与起草有关国土开发整治、环境保护的法规;会同有关司编制区域经济规划,组织推动地区之间的横向经济联合和经济协作、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的对口支援;参与审核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保税区的设立。

(六)科学技术司

汇总编制全国民用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科技“三项费用”的平衡分配;组织编制国家重大科技攻关、重大工业性试验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会同有关司负责审批科技基础设施大中型及限额以上建设项目。

(七)固定资产投资司

汇总编制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研究提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投资结构、资金来源和有关投资宏观调控政策;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发展战略,提出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投资体制改革方案和投资法规;会同有关司对国家经贸委审批的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审核;协同有关司负责全国大中型及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

(八)国外资金利用司

了解掌握国际金融市场和我国利用外资以及外债管理的动态和信息;研究提出我国利用外资和向境外投资的战略和方针政策;提出我国利用外资的总规模和投向;研究编制借用世界银行及其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双边政府贷款和商业贷款的计划,并提出限额以上的贷款备选项目;编制吸收外商投资和向境外投资计划,审批大中型及限额以上向境外投资项目,协同有关司会签大中型及限额以上利用外资项目。

(九)财政金融司

研究提出全社会资金平衡计划,综合平衡和衔接财政、金融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区域规划和产业政策,协调和制订相应配套的财政、金融政策;编制各种债券、股票的发行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制订证券发行、流通政策和对金融市场(包括社会集资)的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负责对财政、金融系统基本建设大中型及限额以上项目的立项审批。

(十)重点建设司

负责监督检查重点建设计划执行情况(投资到位情况、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建设工期等)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负责重点建设的协调和重大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检查;协同有关部门管理与投资建设宏观管理有关的标准定额,负责研究制订投资计划实施中的有关政策法规;会同有关单位研究解决大中型水电建设项目库区移民遗留问题;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

(十一)交通能源司

研究交通、通信以及能源工业发展中的重大战略问题、能源节约和新能源开发问题,提出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交通、通信以及能源工业中重点行业专项发展规划和相应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司研究编制交通、通信以及能源工业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包括运输装备计划),并负责大中型及限额以上项目的立项审批;负责各种运输和通信方式之间的综合平衡与重大问题的协调;负责在国家计划中单列的有关企业集团的规划、计划的审核及重大问题的协调;负责联系国家计委核电办和国家计委煤代油办的工作。

(十二)原材料和资源综合利用司(国家计委农业生产资料办公室)

研究原材料工业发展中的重大战略问题,以及原材料节约、工业“三废”治理和资源的综合利用问题,提出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原材料工业中重点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应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司研究编制原材料工业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大中型及限额以上项目的立项审批;负责在国家计划中单列的有关企业集团的规划、计划的审核及重大问题的协调;承担国家计委农业生产资料办公室的工作。

(十三)机电轻纺司

研究机械、电子、汽车、轻工、纺织等制造工业发展中的重大战略、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制造工业中的高科技和支柱产业专项发展规划及相应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司研究编制制造工业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大中型及限额以上项目的立项审批;负责在国家计划中单列的有关企业集团的规划、计划的审核及重大问题的协调。

(十四)农村经济司

研究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大战略问题,提出方针政策和措施;汇总编制全国农业、林业、牧业、水产、水利、气象、森工、饲料工业、乡镇企业等的生产、建设计划,以及扶助“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和“以工代赈”计划;参与研究制订主要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期货市场、贸易市场的规划工作。

(十五)市场与价格调控司

编制全国购买力平衡计划和重要农产品、工业消费品、农业生产资料分配计划、储备计划和制订重大商品调控政策,研究市场法则并组织制订全国性、重点区域性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工业消费品和生产资料市场的发展规划、总体布局,负责制订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重点市场流通设施规划;负责提出控制全国物价总水平的目标和宏观调控建议,研究提出价格调整、改革的年度计划和价格改革的中长期规划,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价格运行机制,制订价格法律法规,监测国内外市场价格动态,及时反映有关物价方面的重要情况并提出政策建议;参与研究市场流通体制的改革,推动市场机制的形成。

(十六)价格管理司

研究制订和调整国家管理的价格和服务收费的范围、原则和办法;制订或审批属于国家管理的少数重要的、垄断性的商品价格及国家管理的服务收费标准,并在必要时制订或指导地方有关部门放开商品的最低保护价和最高限价等;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生产要素价格的管理、指导和服务。

(十七)价格监督检查司

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物价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全国物价检查和各种行业性价格检查;参与起草价格检查法规,依法查处中央各部门、省级政府的价格违法行为及价格违法案件,受理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处罚而申请价格行政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等。

(十八)对外经济贸易司

研究对外贸易的战略和方针政策,汇总编制全国进出口、外汇收支及国内银行外汇信贷、技术引进的年度计划并负责督促检查;测算国际收支,做好年度外汇的平衡工作。

(十九)社会发展司

研究社会发展的战略和方针政策以及社会发展同经济发展的关系,汇总编制教育、人口、劳动工资、文化、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政法、民政等方面的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安排社会事业专项资金;搞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宏观协调和管理。

(二十)国防司(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略)

(二十一)外事司

负责本委与有关国家政府和部门间、民间的双边合作事宜,参与同本委有关的国际组织活动,执行政府间对口机构的干部培训协议;归口管理本委派驻国外机构的工作;负责委机关的日常外事工作。

(二十二)人事司

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按照国务院关于撤销国务院三线办、核电办、煤代油办,其工作由国家计委承担的决定,考虑到上述三个机构尚未完成的工作任务仍很繁重,且与国家计委现有职能难以兼容,因此暂作为国家计委的议事协调机构予以保留,将其更名为国家计委三线建设调整办公室、国家计委以煤代油专用资金办公室、国家计委核电办公室(与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工作相对独立,任务完成后予以撤销。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国家计委机关行政编制为91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由于有2名副主任是兼职,可增配2名副主任,目前超配的6名副主任作为过渡,离职后不再增配;司局级领导职数89名(含正副秘书长3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机关纪委专职书记1名;国家计委三线建设调整办公室负责人3名、国家计委以煤代油专用资金办公室负责人2名、国家计委核电办公室负责人3名,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负责人1名,国家计委农业生产资料办公室负责人1名。办公厅、政策研究室、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司、国民经济综合司、固定资产投资司、交通能源司、价格管理司因职责较重、工作量大,配备人员多,司局级职数为1正3副,其他司均为1正2副)。

纪检、监察、审计等派驻机构和后勤、老干部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准予国家计委必要时使用“国家计委物价局”印章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撤销国家物价局,将其并入国家计委,作为国家计委的内设职能司局,由国家计委统一负责价格政策的制定、价格的宏观调控以及监督检查。为了便于工作,准予国家计委必要时使用“国家计委物价局”印章。

原国家物价局并入国家计委后,根据财政部(86)财预字第228号文件规定,从1990年起已被纳入中央预算的每年150万元“办案费用补助”专项拨款,一并划转国家计委。

(二)调整国家物资储备局的领导关系

国家物资储备局由国内贸易部和国家计委双重领导,机构设在国内贸易部,并由国家计委与国内贸易部共同商定各自分管的具体业务范围。

(三)农业生产资料协调工作仍由国家计委承担

根据《关于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3〕27号),原国务院农业生产资料协调领导小组撤销后,工作改由国家经贸委承担。考虑到实际情况和两委的一致意见,经国务院同意,将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协调的工作重新划归国家计委,在国家计委原材料和资源综合利用司设农业生产资料办公室。

(责任编辑:wengenxiao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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