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经贸部等部门
关于解决当前外贸出口超亏挂帐等
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0〕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关于解决当前外贸出口超亏挂帐等问题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解决当前外贸出口
超亏挂帐等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
今年以来,我国进出口贸易总的情况是好的。截止七月二十日,出口额达二百六十一亿美元,完成年计划的65.3%,比去年同期增长20.9%;进口结构趋于合理,高档耐用消费品进口进一步下降;国家外汇结存增加较快,比去年底增加近一倍。但切不可盲目乐观,特别是对目前出口方面存在的超亏挂帐问题,如不引起足够重视,将严重削弱外贸出口的后劲,制约外贸企业的健康发展。为保证外贸出口的持续增长,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自行消化外贸企业的出口超亏挂帐。外贸承包后,大多数地方政府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8〕12号文件规定,将下放的外贸企业在财务上与地方财政挂钩,落实各项承包基数,通过运用外贸出口留成外汇有偿使用等办法,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努力消化国内物价上涨等不利因素,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努力扩大出口,取得了好的成绩,应给予充分肯定。但也应看到,有一些地方,对承包中出现的超亏挂帐,不积极想办法解决,存在着等待中央认帐的侥幸心理;个别地方对超亏挂帐甚至还存在攀比心理,惟恐挂帐少了将来吃亏;有的地方不但不在财政上支持外贸,还将留成外汇高价卖出后去扩大基建规模;有的把中央财政预拨的补贴款不及时拨给外贸企业或挪作他用,等等。这些现象必须坚决制止,立即予以纠正。事实证明,承包中的超亏挂帐,经过努力是可以逐步自行消化解决的。如广东省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三年包干期间,外贸出口超亏挂帐六亿元,中央财政没有给予弥补,最后广东省有关部门和外贸企业经过共同努力,已经全部消化。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认识,顾全大局,坚持外贸承包经营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必须重申,对外贸企业存在的出口超亏挂帐,中央财政一律不予认帐。要坚持在提高经济效益前提下扩大出口的指导思想,把握去年人民币汇率调整以后和国际市场的有利时机,充分运用好国家给予外贸的各项现行优惠政策和措施,结合本地财力、物力等方面优势,加强综合运筹,努力解决外贸企业的超亏挂帐。对某些收购价格过高的出口商品,工业和外贸部门要共同努力降低成本和费用,对超亏部分要共同消化,不能都挂在外贸帐上。
二、进一步落实国家对外贸出口的优惠利率政策。为鼓励出口,给外贸企业创造一个较为宽松的承包环境,并有利于各地积极采取措施,逐步消化出口超亏挂帐,各级银行对外贸出口收购贷款要切实按照国家给予外贸的优惠利率执行(现行为年息百分之九);对外贸企业出口超亏挂帐,一律按国家给予外贸出口的优惠贷款利率执行,不加息、不罚息、不停贷。对中国银行所产生的利率倒挂问题,由中国人民银行解决。今年外贸出口增长幅度较大,这对促进经济状况的好转和扩大外汇储备都是必要的,各级银行在贷款方面要继续给以支持。特别是下半年收购旺季,所需贷款要千方百计予以保证。
今年是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关键一年。各地方、各部门要继续把发展出口创汇放在重要位置来抓,为外贸企业排忧解难,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努力完成出口承包的各项指标。
对外经济贸易部
财 政 部
中 国 人民银行
中 国 银 行
一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