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撤销中国新技术
开发投资总公司的通知
国办发〔199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新技术开发投资总公司自批准成立以后,一直未通过办理法律登记手续,取得独立法人地位,开展经营活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撤销中国新技术开发投资总公司。请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中国新技术开发总公司筹备小组做好各项善后处理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