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
关于保障军队用水用电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93〕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各大军区、省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
多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和水电主管部门在军队用水用电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提供了许多方便,对保证部队正常生活和完成各项战备训练任务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水电需求量相应增加,为保障部队战备训练和生活的正常需要,现就进一步做好军队用水用电供应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各地水电管理部门,要在保障部队正常需要和厉行节约的原则下,切实解决好驻军用水用电问题;全军各部队要体谅国家和地方的困难,自觉服从经济建设大局,珍惜一滴水一度电,切实做好计划用水用电和节水节电工作。
二、为保证部队用水用电的正常需要,各地水电管理部门要与驻军营房管理部门重新核定用水用电计划指标,对于确需调整的,调整幅度以及实施办法,由双方共同商定,并按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格收费。今后,因部队部署调整或人员、装备变化,需要调整计划指标时,由军地双方主管部门协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解决。
三、实行集资办电的地区,要照顾驻军的实际困难,酌情减免用电集资费。少数驻边远、偏僻地区部队使用地方单位自发电和自来水的,请当地人民政府和供水供电单位在水电价格上给予合理照顾。
四、军队企业化宾馆、饭店等经营性单位的用水用电,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