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
关于增加一百万吨国家统配
化肥请示的通知
国办发〔1986〕97号
河北、辽宁、四川、云南、江苏、安徽、湖北、湖南、广东、新疆、浙江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增加一百万吨国家统配化肥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完善粮食合同定购制度,确保明年“粮肥挂钩”政策兑现,请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增加一百万吨国家统配化肥的请示
国务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合同定购制度的通知》(国发〔1986〕96号),确保“粮肥挂钩”政策的兑现,国务院决定在一九八七年国内统配化肥企业中新增国家统配尿素(实物量)五十万吨,折标准肥一百万吨,全部由商业部按平价收购。现将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在一九八六年国家计划内统配化肥指标基础上,一九八七年安排化工部系统的河北沧州、辽宁辽河、四川泸天化和川化、云南云天化五个大化肥厂共增加国家统配尿素二十万吨,折标准肥四十万吨;石化总公司系统的江苏栖霞山、安徽安庆、湖北枝江、湖南洞庭、广东广石化、浙江镇海、新疆乌鲁木齐七个大化肥厂共增加国家统配尿素三十万吨,折标准肥六十万吨(详见附表)。
二、一九八七年增加的这一百万吨国家统配化肥,需供应议价天然气一亿立方米(不包括沧州化肥厂用气),由石油部确保供应;以石油为原料的化肥企业增供的高价轻油、柴油、重油、液化气(干气),由石化总公司确保供应(乌鲁木齐化肥厂为平价油)。沧州化肥厂日供气量一百一十万立方米,由石油部确保供应,气价均为计划内天然气价格,其中大港油田按石油部(86)油财字第191号、中原油田按国家计委计燃[1983]1961号文件执行。
三、列入一九八七年增加国家统配化肥计划的企业,由中央财政给予定额补贴(乌鲁木齐化肥厂除外)。补贴标准按每吨尿素计算,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四川泸天化、川化和云南云天化,由中央财政补贴一百三十元;河北沧州化肥厂由中央财政补贴一百二十元,再由商业补贴十元;辽宁辽河化肥厂由中央财政补贴一百元。以石油为原料的各厂,每吨尿素由中央财政补贴一百二十五元,再由商业补贴十元。
补贴款的结算,部直属企业及财务属部管的企业,由石化总公司、化工部将企业增加统配化肥的销货凭证(商业部的收购单据,下同)定期报财政部审查划拨;地方所属企业,由地方财政厅(局)按企业增加统配化肥的销货凭证先行垫付给企业,年终同财政部结算。商业补贴的款额,在商业收购时支付给企业。企业的补贴款收入,应计入企业的利润总额,统一核算。
新增加的国家统配化肥的产品税,中央和地方企业一律按平价化肥出厂价交纳,税款全部上交中央财政。地方企业交纳的产品税和中央企业应交地方财政30%的产品税,年终由财政部与地方财政厅(局)进行结算。
四、一九八七年新增加的一百万吨国家统配化肥的生产、原材料供应和运输均纳入国家指令性计划。各有关化肥企业必须把新增化肥同平价统配化肥统一按季均衡向商业部供货。
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承担增加统配化肥任务的企业,要顾全大局,把增加统配化肥的生产、分配、调运任务作为支援农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确保完成。地方人民政府对中央所属企业的化肥生产要给予大力支持。商业、铁道、交通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分季的供、运、销化肥数量,组织好国家统配化肥的调运工作。在分配上要把进口与国产统配化肥综合考虑,运输上要陆运与水运统一安排,适当调整统配化肥的合理流向规定。要尽量避开个别铁路限制口,在通过铁路困难区段时要防止同品种化肥对流运输。在确实需要通过铁路限制口和必须有少量违流运输时,铁道部要准予通过,具体由商业部与铁道部协商办理。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地方和部门执行。
附:一九八七年增加国家统配化肥量及所需原料计划表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委员会
财 政 部
化 工 部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石 油 部
铁 道 部
商 业 部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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