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纠正用
提价办法集资扩大基建规模的通知
国办发〔1986〕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据国家物价局反映,最近有几个省自行决定对工业用电实行每度附加一分钱,作为电力建设基金。
按照现行物价管理权限,电力价格是由国家统一管理的,地方政府不得对中央管理的价格搞加价、加费。关干集资搞基建,国务院早有明文规定,国发〔1983〕117号文《关于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的若干规定》中指出:“集资办矿、办厂的资金,只限于地方的机动财力和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不准以‘集资’名义,价外加价转嫁给用户”。一九八五年八月二日国务院办公厅《内部情况通报》第7期又一次指出:“除经国务院批准的以外,各地不得用提高电价的办法集资办电,已经加价的应停止执行”。自行采用加价办法筹集电力基金的作法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其后果会导致基建投资失控,打乱积累与消费的正常比例,对国民经济建设全局与长远利益极为不利。因此,除华东三省一市已经国务院特殊批准,可以实行工业用电加价,筹集电力建设基金外,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凡有用提高电价办法集资办电的都须经国务院批准,凡自行加价的,均应坚决纠正,停止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六年五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