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7年广东《时事画报》第十四期所登载的广州街铺联合救火图 广州市慈善救火会的大号救火机 广州市慈善救火会的救火电船 一、火灾频发民间消防队登场 清朝末年,广州城得到较快发展,人口增加,城市空间变得逼仄,而城区的建筑还多以砖木建构为主,加上火药、煤油等西方近代工业品的普及,使得广州地区火灾发生的频率和危害急剧增加,小火灾几乎每天都有,大火灾也频繁发生。据不完全统计,自1840年至1911年,有记载的特大恶性火灾就达200多起,许多还是车船火灾、工厂火灾、工业品火灾等新型火灾,而且大多集中在中心城区发生,经常“火烧连营”。 1893年6月24日,三元里火药局大爆炸,周围各乡“居人之被药力摄去颠坠数里之外,躯残肢裂,血肉狼藉,以及被墙壁压倒葬身瓦砾丛中者,正不可计数”,仅瑶台一乡死伤人数就有1000余人。1909年1月30日,大沙头码头“财记”花艇不慎起火,因扑救不力,火势蔓延至30余艘花艇,使当时广州的销金窝大沙头的大多数花艇付之一炬,“大抵男女毙命人数总在三四百人以外”。1895年9月14日,回澜桥脚豆栏东街振兴机器店煤油灯倾泻在地,而“店内满积煤炭、硝磺、洋油等引火之物。一经燃着,致不可收拾”。当晚“火乘风力过对河宝顺大街,两街铺户顿成灰烬”,被烧毁的商铺达117间,财产损失惨重。 虽然广州城长期深受火灾之害,但清末时局动荡,政权羸弱,官方无力支撑和供养一支足够强大的消防队伍,很多民间救火组织便应运而生。这些救火组织名称繁多,如水龙局、水局、水会、水社、水车公所等,基本都是街坊商铺自发集资购置水车等装备,“铺多者或以一街而设数车,铺少者则以数街而设一车”。 另外,民间救火队从“值理(负责人)至队员均属义务,指定每一间铺户,派一二人入伍,每人发给布背心一件,竹帽一顶,号数小牌一面”。救火队员每次出动救火后会得到一定的茶资,费用由各店铺和居民捐租捐资筹集。被救的街坊,也会向到场的救火队标贴长红,并送给谢车费,以示鸣谢。 当时,广州的民间救火队在消防方面扮演了独特的角色,作出重大贡献,被誉为“吾粤之最有团体、最有公德、最有毅力者”。 二、往往比官办的还早到火场 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广州官办的消防组织终于成立。广东巡警总局设立了消防课,主要司职火灾预防、消防片区划分、消防所建设、消防人员编练及考核奖惩、对民办消防队的辅导和监督。与此同时,广州第一座消防所也在三府前(位于海珠南路)设立。 进入民国,广州的经济活动更是日益活跃,火灾危害也是越发加剧。1921年广州正式建市后,情况更加恶化。 数据显示,民国时期的广州,每年火灾几乎都在100次以上;1931年至1935年连续五年,每年达200次以上;1923年至1933年,每年被烧毁房屋704间;1923至1935年,每年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2012641.1银元,死亡人数13.8人,受伤人数14.8人。 民国成立后至广州正式建市前,广州民间消防和官办消防发展都较为缓慢,尽管两者在扑救火灾过程中经常协作,但相互之间关系并不密切,也不存在统属关系,一般各行其是。 1921年广州市政厅成立后,官办消防实力明显提高,民间消防亦有所发展。同年,广州市总商会在长堤成立广州市慈善救火会,这是近代广州市第一个全市性民间消防组织,到了民国中期,渐成广州规模最大的民间消防组织。 民国初期,广州民间消防组织仍延续了清末时的做法,为市民互助合作团体,消防器械的购置由市民捐助,消防队员也由市民自愿担任,部分民间消防组织会给消防队员一定的生活补助费,但大部分消防队员都是义务的,一般由商店店员充任。广州市慈善救火会中的执行委员、监察委员等也属于义务性质,一般不领薪酬。 这种模式带来两个弊端:一是经费需要自行募集,来源不稳定。二是消防队员平日各有本职工作,缺乏全面系统的训练,技能水平提升较慢,救火时容易发生伤亡事故。 1927年初起,广州市公安局决定强化民办消防人员的训练。市消防总所每周三、周六两天,向各民间消防队分别派出两名教练员进行消防技能传授。 尽管民间消防队的专业能力稍逊,但他们对广州消防的贡献不容否定。据广州市政府编印的《广州市火灾统计》一书记载,1929年广州市损失1万银元以上火灾共25次,大部分是由官方的消防总所和民间的慈善救火会共同扑救的。 当时,每当市内发生火灾,市民都会同时向消防总所和救火会报警,后者还经常先于消防警察到达火灾现场,有时还能单独完成扑救。 平时,民间消防组织还充分利用队员与街坊联系紧密的优势,大力在民间开展消防知识宣传。慈善救火会就将火灾预防知识、灭火技巧以及制作防火材料的方法等收录在其编印的《消防指南》、《救火汇刊》等书刊中,队员利用上班和训练机会,向民众派送和宣讲。此外,民间消防组织还经常举行公开演习、会操、消防设备检查和试验,吸引市民观看,宣传消防知识。 三、受制于官方的义勇消防队 1929年4月27日,国民政府内政部颁布《扩充消防组织大纲》,规定“火灾消防组织应直辖于市县公安局,其由自治团体组织者应特别奖励,但须受市县公安局之监督指挥”,正式赋予官方消防机构对民办消防组织的监督指挥权。 此后,官办消防机构对民办消防组织的控制更逐步加强。一方面,广州消防总所按其颁布的《管理民办消防队规则》,要求民办消防队在平时训练及救火过程中皆要服从其指挥,并明确划分各民办消防队的责任地段。另一方面,由慈善救火会、公安局、社会局各派两人组成一个“整理委员会”,对慈善救火会的经费、人员、设备等情况进行清查整理。 1935年1月25日,公安局又于提出慈善救火会存在“办理不善、成绩太低、徒耗市民捐输”,“强行捐款”,“每向灾场店户索酬”,(队兵)“素乏训练、管理无方、屡在市内滋生事端”,“闲员多于消防人员,杂支多于消防饷项”等问题,将该会撤销,由消防总所接管并改编为第五分所,经费改由公安局全额支给。 1945年10月,广州市消防总队决定组建各区义勇消防委员会,将原来撤销的慈善救火会属下的民间救火队改编为各区的义勇消防队,向其拨付部分消防设备,并派员负责指导和训练。在官方的大力推动下,至1947年底,太平、惠福等19个区都成立了义勇消防队,共有368名队员,拥有27600余尺帆布水喉、22辆小型灭火机。 这时的义勇消防队,在经费、人员等方面均受消防总队控制,义勇消防委员会也没有自主权,与早前由市民自行组建并管理的民间消防组织存在较大差异。(吴青 本版统筹:梁力) (责任编辑:wengenxiaofa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