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调整湛江市经济
技术开发区范围的批复
国函〔1986〕13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四月三十日《关于调整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为利于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规划和建设,同意将其地域范围作适当调整。
一、将位于开发区内的水工大队用地(零点二六平方公里)和工程二处用地(零点三九平方公里)划出开发区。
二、将霞海码头(零点三五平方公里)划入开发区,作为开发区的对外专用码头。
三、将沿人民大道南起菉塘河、北至文保河西侧一百五十米内已征用的土地(约零点三五平方公里),划入开发区。
请广东省人民政府责成湛江市人民政府设立若干界桩,以利监管工作。
国 务 院
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