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将海关吨税
划归交通部管理问题的批复
国函〔1986〕73号
交通部、财政部、海关总署:
(86)交水监字272号《关于将海关吨税划归交通部管理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海关征收的吨税划归交通部管理,由海关代交通部征收,按现行办法提成后解入交通部帐户,直接用于海上干线公用航标的维护和建设。交通部对这项资金要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准挪用。
二、现行吨税征收办法和费率,是一九五二年制订的,请交通部根据情况和需要,商财政部、海关总署进行修订和调整。
三、交通部的吨税外汇额度留成比例,请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航标建设的需要予以核定。
国 务 院
一九八六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