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
关于新建栎社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85〕11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国民用航空局,空军、海军:
浙江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三月十六日《关于要求新建宁波民用机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栎社民用机场。
二、机场按二级机场、供起降MD—82型飞机的技术要求进行设计。
三、机场建设总投资控制在七千万元以内,由国家安排二千万元,包干使用,其余部分由浙江省自筹解决。
四、具体事宜,请你们协商解决。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五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