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国家物资局、商业部
关于对海南岛进口汽车及国家专项进口
摩托车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报告的通知
国办发〔1985〕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交通部、国家物资局、商业部《关于对海南岛进口汽车及国家专项进口摩托车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即照此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五年七月二日
关于对海南岛进口汽车及国家专项
进口摩托车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的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为将国家物资局接收的海南岛进口汽车和商业部专项进口摩托车尽快销出,避免积压损失,经国务院领导同志研究决定,对这些车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现将具体落实意见报告如下:
一、海南岛进口汽车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由国家物资局向交通部提供免征车数量,交通部核实后,将免征凭证统一发给国家物资局。
二、国家专项进口的三十二万辆摩托车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由交通部统一发给商业部免征凭证。
三、对这些车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从七月二日开始。在此之前已征收的,不予退还。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单位执行。
交 通 部
国家物资局
商 业 部
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